(粤环院党〔2012〕10号 2012年9月8日)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,切实履行学院党委、纪委的监督职能,保持党的先进性,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和《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,结合我院的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:
1.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,维护中央权威,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执行党中央、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、决定及工作部署。
2.能否按时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,履行党员义务,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。
3.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,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议事与决策规则,做到决策科学、民主。
4.能否坚持实事求是,认真调查研究,讲实话,办实事,求实效。
5.能否尽职尽责,努力工作,密切联系群众,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,实现、维护、发展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,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。
6.能否执行党和国家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。
7.能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,做到廉洁自律,模范遵纪守法,严格按照制度办事,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。
8.能否坚持原则,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。
第三条 党内监督的主要形式:
1.党组织的监督,即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互相监督和党组织对党员的监督。
2.党员之间的互相监督,即党员之间、党员领导干部之间、党员与党员领导干部之间的监督。
3.纪律委员所实行的监督。
第四条 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:
1.定期检查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的情况,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,能否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、学习、工作、作风等情况,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。
2.督促定期开展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。
3.建立健全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工作报告制度和谈话诫勉制度。学院党委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、履行职责、工作作风、道德品质和廉政建设情况,学院党委要将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,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。对于群众意见较大、有发生违纪苗头的党员干部,支部书记应会同其分管领导对其进行批评帮助,提出告诫。
4.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,按照有关规定查处违法违纪案件。党组织接到对党员干部的检举和控告,有权进行初核,并报告上级纪检部门。按照党内有关规定,切实保障党员行使监督的民主权利,严肃处理阻碍党员正常行使监督权利和打击报复的行为。
第五条 监督保障 各级党组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,发挥监督作用。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,自觉接受监督。对违反本制度的,视情节追究责任。